2004年12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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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企法律顾问危难时只顾捞钱
永嘉法院亮牌:判刑10年
永法

  本报讯 原永嘉县某工业局干部陈某身为法律顾问室主任,却知法犯法,为了收受好处费而帮助他人逃避刑事追究,结果作茧自缚。12月10日,陈某被永嘉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
  法院经审理查明:陈某于1998年3月3日任永嘉县某工业局法律顾问室副主任,2000年10月30升为正主任。工业局的下属企业永嘉县液压站厂因经营不善,无法再恢复生产,故工业局于1997年11月份成立由陈某等人组成的液压站厂财产处理小组,以清理该厂的债权债务和职工的安置工作。在处理债务过程中,发现该厂供销员潘某有将货款占为己有的嫌疑,公安机关于1998年10月对潘某立案查处。潘某为了逃避刑事责任,于2000年5月通过黄某向陈某说情,要求陈某帮助撤销刑事案件,并表示愿意偿还约40万元货款,多余部分愿作撤销案件的费用,陈某表示同意。陈某在收到潘某通过黄某转交的部分货款后,于2000年7月3日以潘某已自愿偿还货款191350.79元为由,以液压站厂及财产清理小组的名义,向公安机关出具《要求不要追究潘某刑事责任的报告》,并以工业局保卫科的名义在该报告上签具“上述情况事实”的意见。2000年6月份、8月份及2001年8月份,陈某共收受潘某现金312000元。扣除潘某所欠的货款191350.79元后,拿出一部分钱用于打通关节,自己最后得款41649.21元。
  法院还查明:1997年10月,陈某受永嘉县某工业局的指派,担任县人民五金机械厂厂长。2001年间,永嘉某集团欲兼并人民五金机械厂,该集团总经理张某为了能够得到陈某的支持,分两次给陈某现金10万元,陈某均予以收受,并将其中1万元送给了支持过此事的朱某。案发后,陈某已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50000元。
  法院认为,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现金,数额达131649.21元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鉴于陈某案发后有立功表现、已退出部分赃款,可予以从轻处罚。(永法)